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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芙蓉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敘永一礦煤業有限公司“4·21”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發布時間:2021-07-26  字號:  

 四川芙蓉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敘永一礦煤業有限公司“4·21”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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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1日10時27分,四川芙蓉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敘永一礦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敘永一礦”)15采區1503采煤工作面回風巷發生一起運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17〕21號)等規定,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川南監察分局會同瀘州市應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總工會等單位組成四川芙蓉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敘永一礦煤業有限公司“4·21”運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調查,并邀請瀘州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查清了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企業概況

四川芙蓉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芙蓉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注冊資金14.20億。所轄4處煤礦:敘永一礦、新維煤礦、威鑫煤礦、杉木樹煤礦(擬淘汰退出),合計產能345萬噸/年,2019年實際生產165.7668萬噸。芙蓉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家雷,總經理俞學平,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齊全并配齊相關管理人員。

(二)礦井基本情況

敘永一礦位于四川省敘永縣震東鄉落業村四社境內,為芙蓉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于1995年10月開工建設,2000年3月建成投產,現核定生產能力為450kt/a,主要負責人為副總經理林清(主持工作)。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為二級,有效期為2017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

礦井采礦許可證證號:C5100002010121120094944,有效期至2025年6月27日;安全生產許可證號:(川)MK安許證字〔2018〕5105240280A,有效期至2021年4月8日;工商營業執照證號:91510524708940671F,有效期至長期。礦區范圍由18個拐點圈定,礦區面積6.3984km2,許可開采C24、C20、C19煤層,目前實際開采C20、C19煤層,所開采的煤層均不易自燃,煤塵無爆炸危險性,水患等級為Ⅲ級。

礦井建立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責任制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按規定設置了“五長、五科、五隊”等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目前礦井共有從業人員799人,其中“五長、五科、五隊、五職技術人員”49人;特種作業人員415人;通風、地測、采掘、機電和安全副總工程師共8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均參加了相應安全培訓并經過考核合格,取得了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取得了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從業人員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了相應安全培訓合格證明。

礦井目前開采二疊系龍潭組煤層,煤層平均傾角14°-25°,平均厚度1.05m。礦井采用平硐開拓,劃分三個水平開采(+600m、+780m、+930m水平),目前開采為+780m與+930m水平;布置有3個采區(2個生產采區:15、12采區;1個準備采區:23采區),目前布置有采煤工作面1個(1503采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7個(1505-1機巷、1545風巷、1245機巷、1245風巷、23采區運輸上山(上掘)、23采區運輸上山(下掘)、23采區+925m運輸石門)。

礦井采用中央分列式通風,布置有兩個進風井(+780m主平硐、+776m副平硐),一個回風井(+1117m斜井),風井安設兩臺FBCDZ-8-№27型主要通風機。一臺運行,一臺備用,礦井總進風量7554m3/min,總回風量7578m3/min,負壓2030Pa。采煤工作面采用“U”型全風壓通風;掘進工作面采用2臺(一用一備)FBD№5.6/2×15kW或FBD№6.0/2×18.5kW型局部通風機配抗靜電、阻燃性能風筒(Φ600mm)壓入式通風。煤礦在地面抽采泵房內安設了2臺2BEC-42型水環真空泵(1臺運行、1臺備用),功率160kW,供電電壓660V,敷設φ200mm抽放主管路,φ133mm支管路。煤礦采用型號為2BEI-353型和ZWY60型移動抽放泵抽放采空區裂隙瓦斯。

礦井采用平硐自流排水。礦井地面建有一座35kV變電站,雙回路供電,電源來自西湖110kV變電站不同母線段。礦井煤炭運輸自采區煤倉采用膠帶輸送機經+776m副平硐運出至地面,矸石及材料運輸采用軌道礦車運輸。

礦井建有安全監測監控、通信聯絡、供水施救、壓風自救、人員定位、緊急避險等六大系統。

(三)煤礦復工復產情況

煤礦于2020年1月23日春節放假停止生產,1月29日按照川應急函〔2020〕52號文件要求組織礦井春節后復產隱患排查及隱患整改驗收,1月30日,芙蓉公司到煤礦復產驗收合格后于2月3日同意煤礦復產。因疫情影響,煤礦自2月4日至19日停產。根據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煤炭供應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川發改能源〔2020〕38號)要求,2月18日,敘永縣防疫指揮部到煤礦對防疫工作進行驗收合格后,芙蓉公司和川煤集團駐礦指導復產工作。2月19日下午,煤礦組織啟動礦井復產驗收;2月20日,芙蓉公司進行復產驗收合格;2月22日,川煤集團復產驗收合格;2月23日瀘州市應急管理局對煤礦進行復產核查,結論為礦井符合安全生產基本條件;2月26日經瀘州市市長審批同意復產。為強化對敘永一礦安全管理,3月2日,芙蓉公司派出幫扶小組對敘永一礦安全生產工作進行駐礦督導幫扶。

(四)事故區域情況

1.1503采煤工作面基本情況

1503采煤工作面位于15采區南翼上部,開采C20煤層。地表位于癩格寶巖一帶,地表無大型建筑,無大的水體。工作面埋深173m至405m,工作面上覆為1593采煤工作面(已回采結束),以東為1505風巷,以南為礦井邊界,以北為15采區區段石門,以西為礦井邊界。

1503采煤工作面機巷走向長829m、風巷走向長823m,平均走向長度826m;傾斜長度215m,煤層最大傾角16°,最小傾角14°,平均傾角15°,實際傾斜面積177590m2。1503回風巷為異形斷面,其中風巷支護方式為錨網索支護,B寬=4.0m,H掘=2.5m,H凈=2.35m,S掘=10m2,S凈=9.4m2。

工作面采用走向長壁后退式采煤方法進行回采。選用MG320/710-WD3型電牽引采煤機,工作方式為雙螺旋滾筒截割落煤。前滾筒割頂煤,后滾筒割底煤,截深為600mm。工作面機頭、機尾各安設3架ZY2800-11/24掩護式液壓支架支護上、下端頭頂板,工作面安設138架ZY3200-08/18掩護式液壓支架支護頂板,支架中心距為1.5m。

1503采煤工作面由綜采隊組織進行回采,在冊95人,其中隊級管理人員7人,材料員1人,另87名作業人員共分四個班組,其中檢修班配備12人,三個生產班組各配備25人,工作面作業制度為“三八”制。

1503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沿C20煤層布置,以C20煤層頂板作為巷道頂板設置腰線,致使整條巷道坡度不一致,+1088m回風石門與1503回風巷聯接處安設一臺JD-2.5型調度絞車(以下簡稱1#絞車),距離該絞車以里262.9m處安設一臺JD-11.4型調度絞車(以下簡稱2#絞車),2臺絞車出繩方向相向,采取對拉的方式進行物料運輸。

2.事故地點情況

事故點位于1503采煤工作面回風巷距開口233.9m處。1503采煤工作面回風巷為異形斷面,目前剩余長度約367m,因受采動影響,部分地段出現巷道底鼓、巷幫變形收縮,原有錨網支護失效。2020年1月18日煤礦制定了《1503風巷整治技安措施》,開始對1503風巷支護失效地段采用單體液壓支柱進行補充支護,致使巷道凈斷面變化較大,巷道凈寬1.62-3.98m、上幫凈高1.98-2.8m、下幫凈高1.4-1.98m;在距離1#絞車233.9m處(事故點)巷道凈斷面達到最小,該點巷道凈寬1.62m(巷道實際寬度達2.6m),上幫凈高1.98m,下幫凈高1.78m。事故巷道內敷設有一組軌距為600mm的24kg/m鋼軌。巷道上、下兩幫各敷設一趟Ф250mm的瓦斯抽采管道(PE管),距巷道頂板約40-80cm;巷道上幫還敷設有Ф108mm排水管、Ф75mm壓風管、Ф50mm供水管各1趟,均為無縫鋼管,另還敷設有1根電力電纜、5根通訊及監控電纜,距離巷道頂板約60cm。

事故點上幫鋼軌低于下幫鋼軌約30mm~80mm,該處鋼軌朝上幫有一處小彎曲;現場勘查時,鋼軌之間有3處血跡,血跡之間最大間距1.2m,現場巷道底板上有一根傾倒的單體液壓支柱(型號DN120、長1.86m)和一根鉸接頂梁(厚0.1m、長1.0m),血跡處下幫鋼軌外有一根長0.8m、Ф32mm的鋼撬棍,并有多塊木方板;血跡處上幫有1根單體液支柱+鉸接頂梁對巷道進行加強支護,上幫軌道距該單體液壓支柱邊距為270mm,血跡處下幫軌道外有8根單體液壓支柱+鉸接頂梁對巷道進行加強支護,下幫軌道距單體液壓支柱邊距680mm。事故點上幫瓦斯抽采管路上有明顯擦痕?,F場頂板完整,未見其它異常情況。

根據現場勘查,并經調查事故現場人員了解到:胡遠開位于事故點軌道之間,呈俯臥蜷縮狀,身體下方壓著有絞車的鋼絲繩,鋼絲繩未繃緊,身體傾斜,頭部位于巷道下幫側軌道內,微微朝向工作面方向傾斜,腳部位于巷道上幫軌道外側,腳部微微朝出風方向傾斜且距離上幫未倒的那根支柱距離約300-400mm,一根單體液壓支柱位于巷道下幫軌道外200-300mm,支柱頂部朝回風方向,在胡遠開頭部附近靠工作面方向有一根鉸接頂梁,基本處于平行狀態,微微與下幫軌道出風方向呈銳角;事故區域上幫摻設好的2根單體液壓支柱僅剩下回風方向側的1根。距離胡遠開5-6m的位置有一臺礦車,礦車朝下幫整體傾斜,礦車箱體邊緣靠在下幫支柱上,靠近上幫的2個輪子懸空。死者所佩戴的礦帽右前帽檐已經破裂,但未與礦帽分離;礦帽右側有一個被擊穿的孔洞,直徑約8mm,孔洞及礦帽右側有血跡;孔洞周邊有明顯的擦痕,長50-60mm,寬約60mm,擦痕由下向上。

二、事故發生經過、報告及搶險救援等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4月21日6時,綜采隊黨支部書記宋方成組織早班班作業人員召開了班前會,強調了安全注意事項。1503采煤工作面當班入井總人數34人,其中:跟班副隊長張華林,大班長陳友才,班長余海昌、李福強,職工30人。

根據工作安排,副隊長張華林負責帶領20人在機巷收縮皮帶、檢修綜采設備、電氣設備;大班長陳友才負責帶領12人在1503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施工懸空密閉及處理歪斜支柱。

進班后,陳友才帶隊進入1503采煤工作面回風巷,由外向里進行安全檢查后,由班長余海昌安排劉以虎、周世強、胡遠開3人將20日早班裝車的11根支柱運到15采區軌道上山上平巷。劉以虎、周世強、胡遠開3人在查看礦車與絞車連接和裝車情況后,發現礦車中裝著的部分支柱露出礦車箱體且未進行捆綁固定,無法順利通過巷道(上幫摻設有單體液壓支柱),3人就對礦車內的支柱進行整理,但未進行捆綁固定。然后由周世強操作1#調度絞車,劉以虎操作2#調度絞車,胡遠開負責摘掛鉤和開關擋車欄的工作。10時25分左右,劉以虎用喊話器喊話并發出開車信號后,周世強啟動絞車,載有支柱的礦車運行1米左右后,劉以虎聽到有金屬撞擊聲音,并看到礦車有擺動,立即發出停車信號,絞車停運后,胡遠開就拿著一根0.8m鋼撬棍前往查看處理。2-3分鐘后,劉以虎看到帶繩的礦車突然前沖,礦車向前沖去約5m左右的位置側翻,之后隱約看到胡遠開緩慢倒在巷道底板上,就馬上向胡遠開跑去,發現胡遠開礦帽雖戴在頭上但已歪斜,右臉頰太陽穴處有一個孔,并伴有出血。劉以虎立即到工作面機尾向陳友才匯報,陳友才當即和劉以虎共同趕到事故地點,發現胡遠開口鼻有血,身體發涼,立即向調度指揮中心匯報。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陳友才立即組織現場人員進行施救,采用梯子和楠竹挑板等材料自制擔架,將胡遠開向地面運送;同時調度指揮中心安排駐礦救護隊立即入井救援。

駐礦救護隊于10時38分入井趕往事故現場,在+930m永久避難硐室位置接到胡遠開后,進行了現場救治,隨即于11時50分將其護送出井。經敘永縣人民醫院120急救醫生搶救無效,胡遠開于當日11時52分死亡。

(三)事故報告情況

2020年4月21日10時27分,礦調度室得到陳友才匯報有人員受傷后,要求現場人員組織救援工作,隨即通知駐礦救護隊入井開展救援。10時36分,敘永一礦將事故情況向芙蓉公司調度室匯報,并通知相關領導;隨后,芙蓉公司分別向瀘州市應急管理局和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川南監察分局報告事故情況。

(四)善后處理情況

死者胡遠開,男,58歲,身份證號碼:510524196212012456,初中文化,綜采隊采煤工,瀘州市敘永縣合樂苗族鄉和店子7社人。敘永縣人民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證明載明:胡遠開死亡時間為2020年4月21日11時52分。4月22日,死者善后工作處理完畢,目前礦區秩序穩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故點巷道凈寬度不夠,對拉絞車牽引裝有支柱的礦車運行時被上幫摻設的單體液壓支柱卡住,作業人員冒險處理時站位不當,緊繩狀態下礦車急速前沖,礦車內支柱的頂蓋卡爪沖擊到作業人員頭部,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違規使用礦車裝運超長支柱,導致部分廢舊支柱在礦車前方上部約200-300mm露出礦車箱體,處于松散狀態且未進行綁定;二是因巷道受壓,導致事故點上幫摻設的單體液壓支柱與上幫側軌道間距僅為270mm,運輸安全間隙不夠;三是事故段軌道高低不平齊,上幫側軌道低于下幫側軌道30-80mm,導致礦車運輸時向上幫側傾斜。四是在運輸超長、超寬松散物件時無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管。

2.風險辨識不到位。一是未辨識出1503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存在運輸安全間隙不夠、物料裝車未捆綁等安全風險;二是作業人員在處理礦車被卡異常情況時風險辨識不清,站位不當,冒險操作。三是現場管理人員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作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

3.技術管理不到位。一是礦井運輸管理制度針對性不強、內容不齊全,對超長物料運輸、綁剎、裝車方式及軌道維護均未做具體規定;二是在1503風巷維修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加強支護支柱摻設位置選擇、安全距離留設等內容未明確規定;三是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中關于對拉絞車的相關規定不能滿足信號及時聯絡、絞車同步運行等安全要求;四是礦井絞車司機操作規程中對于運輸過程中出現異常問題未明確報告及處理流程。

4.安全培訓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管理人員的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整治能力不足,操作人員的安全意識不強,操作技能低,處置能力不足,處理被卡住的礦車等習慣性違章作業時有發生。

5.芙蓉公司督促煤礦落實主體責任有差距。公司有關部門、駐礦幫扶人員督促煤礦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治工作不到位、安全技術措施落實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分析認定,四川芙蓉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敘永一礦煤業有限公司“4·21”運輸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胡遠開,綜采隊采煤工,安全意識和自主保安意識差,冒險處理緊繩牽引狀態下被卡住的礦車且站位不當,造成的礦車急速前沖,將其頭部撞擊、擠壓,導致事故發生,應對此次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責任追究。

2.陳友才,事故當班大班長,負責當班1503回風巷作業的勞動組織。安全意識淡薄,隱患排查不到位,未發現運輸線路上的安全隱患,對使用對拉絞車運輸超長支柱監督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制止作業人員冒險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伍仟元(¥5,000.00)。

3.張華林,事故當班跟班副隊長,全面負責當班1503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機巷作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隱患排查整治不力,未發現運輸過程和運輸線路上的安全隱患,對使用對拉絞車運輸超長支柱監督不到位,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制止作業人員的冒險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陸仟元(¥6,000.00)。

4.李志蒼,綜采隊隊長,中共黨員,全面負責綜采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職工培訓教育不到位,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對員工習慣性違章制止不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柒仟元(¥7,000.00)。

5.程國林,敘永一礦機電副總工程師,中共黨員,協助總工程師具體負責煤礦機電及運輸技術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制定切實有效的“四超”物件運輸、綁剎的安全技術措施,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1503回風巷巷道受壓后運輸安全距離不夠等隱患失察,督促相關人員嚴格遵守運輸安全管理制度不力,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條、第(五)項、第(六)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捌仟元(¥8,000.00)。

6.程國彬,敘永一礦安全副總工程師,中共黨員,協助總工程師具體負責煤礦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事故當班值班礦領導。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審核把關不嚴,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1503回風巷巷道受壓后運輸安全距離不夠等隱患失察,督促相關人員嚴格遵守運輸安全管理制度不力,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條、第(五)項、第(六)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捌仟元(¥8,000.00)。

7.鄭英健,敘永一礦采掘副總工程師,中共黨員,協助總工程師具體負責煤礦安全生產過程中采掘技術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加強支護的安全技術措施制定不細致、不周全,未充分考慮對運輸斷面造成的影響,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1503回風巷巷道受壓后運輸安全距離不夠等隱患失察,督促相關人員嚴格遵守運輸安全管理制度不力,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條、第(五)項、第(六)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捌仟元(¥8,000.00)。

8.曾曉明,敘永一礦生產副總經理,中共黨員,負責礦井生產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對員工習慣性違章制止不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壹萬叁仟元(¥13,000.00)。

9.盧平,敘永一礦機電副總經理,中共黨員,負責全礦的機電設備及運輸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超長物件裝車、綁剎不規范等隱患,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對1503回風巷巷道受壓后運輸安全距離不夠等隱患失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壹萬貳仟元(¥12,000.00)。

10.吳勇,敘永一礦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負責煤礦安全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及時發現超長物件裝車、捆綁固定不規范、運輸線路不滿足安全要求等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芙蓉公司黨委、芙蓉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免去其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職務。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壹萬貳仟元(¥12,000.00)。

11.林清,敘永一礦原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主持行政工作),全面負責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應對此次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芙蓉公司黨委、芙蓉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免去其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職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上年度收入(¥111,353.00)30%的罰款叁萬叁仟肆佰零伍元(¥33,405.00)。

12.榮小平,敘永一礦原黨委書記,負責黨委全面工作。督促礦井各級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對職工培訓教育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芙蓉公司黨委于2020年5月8日免去其黨委書記職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上年度收入(¥127,602.00)30%的罰款叁萬捌仟貳佰捌拾元(¥38,280.00)。

13.楊剛,芙蓉公司生產技術部掘進主管,駐礦幫扶人員。駐礦幫扶期間安全監管職責履行不到位,督促煤礦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治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超長物件裝車、綁剎不規范、運輸線路不滿足安全要求等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鑒于芙蓉公司已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建議芙蓉公司按照管理規定對其進行經濟處罰。

14.徐濤,芙蓉公司生產技術部副部長、機運辦副主任。安全監管職責履行不到位,督促煤礦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治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超長物件裝車、綁剎不規范、運輸線路不滿足安全要求等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鑒于芙蓉公司5月8日已對其進行誡勉談話,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捌仟元(¥8,000.00)。

(二)對事故單位行政處罰建議

敘永一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夠,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對敘永一礦處罰款49萬元,并向芙蓉公司作出深刻檢查。

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辦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17〕5號)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建議由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主管部門將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由二級降為三級。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

(一)提升礦井安全基礎條件,狠抓現場安全管理工作。一是要充分汲取本次事故教訓,對煤礦井下巷道的高寬、軌道鋪設質量、“四超”物料綁剎、裝車方式等運輸系統進行全面的排查,并及時整治。二是煤礦必須“舉一反三”,以本次事故教訓為契機,以安全生產標準化為準繩,對礦井頂板管理、機電運輸系統及瓦斯、水害治理等開展一次專項整治,全面提升礦井安全基礎條件。三是切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要強化隊級干部現場安全把關能力,并增配煤礦基層安全管理人員,加大對井下動態安全管理的力度,要注重作業現場人的不安全行為的查處,狠反“三違”,杜絕職工的不安全行為。四是對采面回風巷內對拉絞車制度重新進行修訂完善,嚴格落實“開車不行人、行人不開車”,同時強化在對拉絞車運行、中途故障處理時的信號、信息聯系和安全監管。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強化安全責任體系建設。一是要結合自身實際,重新修訂各類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查漏補缺,制訂出一套切合企業自身實際情況的管理并嚴格制行。二是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責任體系,明確崗位責任,并嚴格按獎懲辦法進行考核,督促從業人員履職到位。三是強化風險辨識及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建立崗位安全風險、隱患清單,強化對煤礦風險點的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四是要根據《關于印發四川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專項監管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對照《井工煤礦自檢表》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

(三)增強技術管理力量,加大安全培訓力度。一是加大專業技術人員引進工作,切實提升煤礦的技術管理力量。二是切實加強技術管理,加大技術文件的編制、審查力度,對運輸相關安全技術措施及崗位操作規程重新修編。三是要對全員進行崗位職責的強化教育,要采取多種形式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廣大職工開展分崗位、分工種、分類別的安全培訓教育,要切實增強職工的操作技術水平和安全生產意識。四是要定期對從業人員的操作技能及技術水平開展現場考核,制定有針對性的培訓計劃及內容,努力提升培訓教育的實效性。五是在制定各類安全技術措施或作業規程時,要做到組織相關業務科室進行現場調研及規程措施會審,當作業現場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制定補充措施。

(四)切實落實國有煤礦企業內部日常安全監管主體責任。芙蓉公司要加強安全生產組織領導,加大對下屬礦井安全監管力度,強化企業內部監管隊伍及其監管能力建設,提升對各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監督考核的針對性和時效性,對履職不到位、責任不落實的管理人員,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推動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職責。要嚴格驗收標準,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跟蹤督促、落實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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