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中尚安全評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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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辦〔2014〕49號)等文件要求,省應急管理廳制定了《陜西省金屬非金屬礦山、工貿、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1年3月22日
陜西省金屬非金屬礦山 工貿 危險化學品企業
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企業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評審工作,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辦〔2014〕4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工貿(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
第三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核心,堅持自主創建的原則。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應以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風險評價為基礎,樹立事故預防理念,并將安全管理與其他管理進行有機結合,注重科學性、規范性和系統性。
第四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由應急管理部制定,企業依照部頒評定標準和《陜西省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評審工作實施辦法(試行)》(陜安監〔2016〕143號)、《陜西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評審工作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陜安監〔2016〕188號)和《陜西省工貿行業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企業評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陜安監〔2017〕226號)進行創建(如有變更另行通知)。
工貿行業小微企業按照《冶金等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安監總管四〔2014〕17號)開展創建。
第五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分為一級企業、二級企業、三級企業,其中一級為最高,由應急管理部公告,證書、牌匾由其確定的評審組織單位發放。二級企業、三級企業分別由省、市應急管理部門公告,證書、牌匾分別由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發放。證書和牌匾由應急管理部統一監制。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機構一般包括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評審人員包括評審單位的評審員和聘請的評審專家,以及評審組織單位的專職管理人員。
第七條 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及評審人員要遵循“服務企業、公正自律、確保質量、力求實效”的原則,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八條 評審組織單位是負責評審工作管理的單位。
第九條 評審組織單位的基本條件、工作職責及從業準則:
(一)基本條件
1.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評審組織管理體系;
3.有負責評審組織工作的專職人員。
(二)工作職責
1.負責本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
2.受理和審查企業申請評審材料,審查評審單位提交的《評審報告》及有關材料,對公告企業制發證書和牌匾;
3.在權限范圍內,操作“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
4.建立評審單位管理制度和業績檔案,對評審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現場評審工作進行抽查監督;
5.建立達標企業數據庫和運行檔案,不定期組織安全專家抽查企業持續運行情況;
6.負責標準化評審人員的培訓、繼續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評審人員數據庫和業績檔案,實施動態管理;
7.按照應急管理部門要求,配合開展有關工作。
(三)從業準則
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參與、介入、影響企業和評審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在評審報告審核、達標企業抽查等方面徇私舞弊或牟取不正當利益;杜絕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評審單位是具體承擔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的第三方機構。
二級評審單位可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二級和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評審單位的基本條件、職責和從業準則:
(一)基本條件
1.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固定辦公場所,辦公設施齊全,有專職管理人員,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評審控制體系,評審人員的合同聘書及相關證件檔案齊全;
2.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擔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法律責任、義務、權利和風險的承諾書;
3.二級評審單位應在我省從事3年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4.提供專職人員的連續社保繳納記錄(6個月以上)和外聘人員的聘請證明;
5.二級評審單位每個行業需有15名以上專職評審人員,每個評審范圍應有不少于3名與評審范圍專業技術要求相符、滿足評審工作需要的評審專家,并與其簽訂聘用協議;
6.評審單位如出現評審人員離職等情況,應及時調整或補充具備評審資格的人員,確保符合人數、專業等條件要求。
(二)工作職責
1.接到評審委托后,與申請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對象、范圍、權利、義務和責任等事項;
2.依照行業(領域)評定標準和本省有關要求進行評審,查找不符合項、提出整改要求、復核整改效果;
3.評審完成,將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及有關材料報評審組織單位審查,對評審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評審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4.在權限范圍內,操作“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
5.對技術服務合同、評審通知、評審計劃、評審記錄、否決項與扣分項清單、評審報告、現場核實材料、企業申請資料等評審材料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存檔;
6.按照評審組織單位要求,配合開展有關工作。
(三)從業準則
不得越級評審;不得違反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變更評審程序或業務范圍;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招攬安全評價、咨詢等業務或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出具虛假、重大疏漏評審報告;不得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評審;不得拒絕、阻撓評審組織單位抽查;杜絕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評審人員是經培訓合格具備行業(領域)評審資格的人員。
第十三條 評審人員的基本條件、職責和從業準則:
(一)基本條件
1.熱愛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沒有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2.熟悉國家和本省有關安全生產及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法規政策、技術標準,掌握相應的評審方法;取得培訓考核合格證書,且至少每3年參加一次標準化繼續教育;
3.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危險化學品行業評審人員包括具有國民教育化學、化工工藝、機械、儀表自動化、電氣、安全等專業大專(含)以上學歷者),并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資格或者具有中級(含)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4.具有3年以上從事本專業安全管理、安全技術服務工作經歷。其中評審專家需有5年以上相關專業技術或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5.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二)工作職責
1.遵守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保守企業秘密,維護評審工作權威性、公正性和科學性;
2.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政策要求,實事求是,科學嚴謹,對作出的評審結論負責;
3.積極參加標準化教育培訓活動,不斷增強業務能力,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4.每年應至少參與完成2個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或診斷工作;
5.與被評審單位有利害關系或被評審單位負責人提出應予回避的,應當回避。
(三)從業準則
評審人員不得在兩個(含)以上評審單位或無證、未登記、跨行業(領域)從事評審;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拉攏關系、招攬業務、弄虛作假、牟取不正當利益、隱瞞安全生產問題;杜絕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按照自評、申請、評審、公告、頒發證書和牌匾的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自評。企業按照相關行業標準化規范建立標準化體系并良好運行后,成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等組成的自評工作組,對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2016)和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等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并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后,應每年進行一次自評,并將自評報告提交評審組織單位,同時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申請。企業自評認為達標的,按照自愿原則申請等級評審。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意,申請企業通過“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完成網上注冊、提交自評報告等工作后,向評審組織單位提交評審申請和自評報告。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應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三)未被列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和“黑名單”;
(四)申請工貿行業、非煤礦山二級評審,還應滿足: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標檢查無缺項,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且至申請之日前1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五)申請危險化學品二級評審,還應滿足:通過三級評審并運行2年(含)以上;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活動5年(含)以上,且至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傷事故、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爆炸、火災、泄漏、中毒事故;
(六)國家關于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評審組織單位接到企業評審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查,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評審單位進行評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評審組織單位不得指定評審單位。
第十七條 評審。評審單位與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后,應組成評審組并在3個月內完成評審(不含企業整改時間)。評審組要提前制定評審計劃,明確成員分工后實施評審,評審人員不得單獨承擔評審任務。要詳實記錄評審工作,評審內容應覆蓋評定標準的全部要素和涉及的全部場所。
(一)評審組應符合如下要求:
1.根據行業(領域)和專業特點,評審人員不得不少于5人,加油站、工貿小微企業可適當減少,但不得少于3人;
2.金屬冶煉、危險化學品企業(加油站除外)評審組長,必須具備行業(領域)5年以上的企業從業經歷;評審組應包含不少于2名評審專家;
3.其他企業的評審組長必須具備行業(領域)3年以上的企業從業經歷。
(二)評審結束且達到申請等級的,評審單位應編制評審報告,由評審組成員簽字并注明培訓證書編號,同時經評審組長、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后,由企業將頁面規整、印章齊全的報告掃描件(PDF格式)及有關材料,通過“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提交,申請評審組織單位審查。
(三)評審結果未達到申請等級的,申請企業可在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請,或根據實際達到的等級重新提出申請。
評審組織單位收到評審單位提交的評審報告后,應對評審報告進行合規性審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評審單位并說明理由。評審組織單位對合規性審查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公告。省應急管理廳收到評審組織單位的書面報告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要求的企業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頒發證書和牌匾。公告的企業,評審組織單位負責證書和牌匾的頒發,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頒發證書牌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撤銷。證書有效期屆滿后,企業可自愿申請復評,換發證書、牌匾。提升等級的,可向上級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證書超出有效期未復評的,由評審組織單位匯總相關信息報省應急管理廳,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公告撤銷其等級。
第二十一條 滿足以下條件,經評審組織單位審核、應急管理部門公告后可直接換發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牌匾:
(一)按照規定每年提交自評報告并在企業內部公示;
(二)建立并有效運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實施自查自改自報,一級企業達到一類水平,二級企業達到二類及以上水平,三級企業達到三類及以上水平;
(三)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四)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工作中,未發現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隱患;
(五)未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范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的,由評審組織單位匯總相關信息報省應急管理廳,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公告撤銷其等級: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企業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或經濟損失達到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判定標準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不按照標準化體系運行,安全管理混亂,事故隱患較多的。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期滿復評時,如果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已經修訂,應重新申請評審。被撤銷等級的企業,應向原發證單位交回證書、牌匾,且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評審。
第二十四條 評審組織單位依據職責開展標準化評審工作抽查。
1.評審組織單位應制定年度標準化評審抽查方案,經省應急管理廳批準后組織實施。
2.評審組織單位每年按照工貿行業、非煤礦山不低于5%比例,危險化學品不低于20%比例,對本級已達標企業的持續運行情況進行抽查。抽查內容應覆蓋評定標準的所有要素,且覆蓋企業半數以上的管理部門和場所。
2.抽查結束后,對工貿行業、非煤礦山企業,評審組織單位應書面反饋發現的隱患和檢查依據,提出整改要求;被查企業應盡快完成隱患整改,并向評審組織單位提交書面整改報告;評審組織單位應根據抽查整改情況形成報告,由企業負責人和安全專家簽字后存檔,并對拒不配合或拒不落實隱患整改的企業,向應急管理部門上報有關情況。對危險化學品企業,評審組織單位應書面反饋發現的問題,同時編制報告,詳述企業持續運行和抽查情況并提出工作建議,由安全專家簽字后報應急管理部門。
3.抽查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 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要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和從業準則,共同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規范創建,共同維護評審工作質量和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共同服務企業提升安全生產的能力和水平,要注重實效,嚴防走過場、走形式。
(一)評審組織單位或評審單位存在違反工作職責和從業準則行為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作出處理:第一次進行約談;第二次公告暫停評審組織或評審資格6個月;第三次公告取消當年評審組織資格或評審資格、且下一年不得從事評審組織或評審工作。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應急管理部門依法處罰,納入市場主體信用公示系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評審人員存在違反工作職責和從業準則行為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作出處理:第一次公告暫停評審資格3個月,第二次公告取消當年評審資格、且下一年不得從事評審工作,第三次實行評審工作禁入。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應急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技術管理服務。
(一)企業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或評審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標準化咨詢等技術管理服務,但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企業負責。為保證權益,委托雙方應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對象、范圍、權利及義務等事項。凡委托技術管理服務的企業,必須在申請評審的自評報告中注明服務單位及有關服務內容,并對自評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二)凡在本省從事安全生產標準化咨詢等技術管理服務的單位,應按照物價部門和評審組織單位的要求規范收費,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并對其提供的服務承擔法律責任。不得違反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不得擾亂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市場秩序。
第二十七條 對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證書的企業,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優先推薦企業及其相關人員參加“安全科技進步獎”、“安康杯”競賽優秀單位及個人等先進的評選。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各類企業應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作為提升企業本質安全的有效途徑,并把建設成果納入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內容。
第二十九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大力倡導、積極引導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對具備二級標準化條件的企業,可協調有關單位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市場主體誠信體系建設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