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中尚安全評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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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安全評價師從業管理,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2號)的有關規定和《關于加強安全評價師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安監總廳培訓〔2011〕218號)的要求,中國安全生產協會制定了《安全評價師從業登記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安全生產協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安全評價師從業登記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安全評價師從業行為,促進安全評價行業自律,推動安全評價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2號)的有關規定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評價師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安監總廳培訓〔2011〕218號)的要求,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安全評價師從業實行登記制度,從業登記包含從業初次、續期和變更登記。安全評價師辦理從業登記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中國安全生產協會(以下簡稱中安協)受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委托,負責全國安全評價師從業登記工作。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委托單位(以下簡稱省級單位)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評價師從業登記相關工作。
第四條 經從業登記的安全評價師,由中安協發放《安全評價師從業信息識別卡》(以下簡稱《信息卡》)。中安協建立安全評價師從業登記信息數據庫,通過網站向社會公布從業登記有關情況。
中安協安全評價工作委員會負責安全評價師從業登記的具體業務工作。
第五條 安全評價師應在從業后1個月內,根據自身情況需要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序分別辦理從業初次、續期和變更登記,并對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安全評價師管理檔案,記載安全評價師的從業登記和業績等信息。
第二章 從業登記
第六條 申請辦理從業登記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已與從業安全評價機構或欲申請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機構依法建立勞動關系。
第七條 申請從業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登錄中安協網站填報信息,打印申請表;
(二)申請人向所在安全評價機構提出申請并經同意后,將本規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申請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級單位;
(三)所在地省級單位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材料審查意見,將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提交中安協;
(四)中安協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工作,對申請材料合格的申請人辦理登記,發放《信息卡》并通過網站公布從業登記相關情況;對申請材料不合格的申請人不予辦理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申請初次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評價師從業初次登記申請表》;
(二)本人親筆簽署的誠信承諾書;
(三)《居民身份證》(正反兩面)、《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彩色掃描件;
(四)與從業安全評價機構依法建立的有效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勞動合同或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彩色掃描件;
(五)從業安全評價機構法人證書彩色掃描件;
(六)從業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彩色掃描件(從業機構未取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可不提供)。
第九條 從業登記《信息卡》有效期為3年,自辦理登記之日起計算。
有效期滿繼續從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按照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續期登記。
申請續期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評價師從業續期登記申請表》;
(二)本人親筆簽署的誠信承諾書;
(三)與從業安全評價機構依法建立的有效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勞動合同或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彩色掃描件;
(四)在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彩色掃描件。
第十條 在有效期內,安全評價師變更從業機構或從業機構的名稱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后,仍延續原《信息卡》有效期。
變更從業安全評價機構的每周年只能辦理1次。
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評價師從業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本人親筆簽署的誠信承諾書;
(三)《信息卡》原件;
(四)變更從業安全評價機構的,應提交與變更前、變更后從業機構分別依法解除、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以及變更后從業安全評價機構法人證書和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彩色掃描件(從業機構未取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可不提供);
從業安全評價機構名稱變更的,應提交從業機構名稱變更證明材料,以及變更后從業安全評價機構法人證書彩色掃描件。
第十一條 安全評價師應牢固樹立為安全生產服務的宗旨,依法從業、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評價師國家職業標準》的有關規定和工作要求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積極參加繼續教育,不斷補充和更新專業知識,拓展和提高從業能力;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社會和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督。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規則所稱安全評價師,是指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核發的《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證書》并在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的人員。
第十三條 《信息卡》作為安全評價師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有效從業身份證明應當在工作中隨身攜帶。《信息卡》遺失應及時申請補辦。
第十四條 省級單位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的開展安全評價師從業登記相關工作,不得設置本規則規定程序之外的事項。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滿需繼續實施,另行規定。
附件:1.《安全評價師從業初次登記申請表》
2.《安全評價師從業續期登記申請表》
3.《安全評價師從業變更登記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