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中尚安全評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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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來,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共發布4批《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禁止75種設備及工藝。發布2批《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其中涉及煤礦領域15種,涉及應急救援領域1種,匯總如下,供大家學習使用。
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
(安監總規劃〔2006〕146號)
1.采用DW10斷路器的礦用隔爆型饋電開關
2.QC83-80/660、QC83-80 /660 N、QC83-120/660(380)、QC83-225/660(380)礦用隔爆型電磁起動器(禁止用于控制40kW以上電動機)
3.煤礦用隔爆型插銷開關
4.PB2、PB3、PB4型礦用隔爆高壓開關
5.油浸式低壓電氣設備(井下硐室外禁止使用)
6.BJO2、BJO3系列隔爆型三相異步電動機
7.KJ1600/1220單筒纏繞式礦井提升機
8.非防爆運輸機車(除低瓦斯礦井進風主要運輸巷和采用專門措施的高瓦斯礦井進風大巷外,禁止使用)
9.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面禁止使用)
10.ZYZ、ZY3型液壓支架
11.單光源礦用安全帽燈
12.柳條(藤條、竹條)礦用安全帽
13.非阻燃抗靜電輸送帶
14.非阻燃電纜
15.非阻燃抗靜電風筒
16.鋁包電纜
17.鋁芯電纜(井下低壓電纜禁止使用)
18.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
19.導爆管、普通導爆索和火雷管
20.高瓦斯礦井(區域)、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的前進式采煤方法
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
(安監總煤裝〔2008〕49號 2008.3.11發布)
1.QC8、QC10、QC12系列電磁起動器(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觸器的礦用隔爆型電磁起動器(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熱繼電器的礦用隔爆型電磁起動器和綜合保護裝置(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采用DZ10系列塑殼斷路器的礦用隔爆型饋電開關(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開關(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GL動圈式反時限過流繼電器(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變壓器(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油斷路器(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絞車電控(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非本質安全電話機(包括普通電話機和礦用隔爆磁石電話機和礦用隔爆磁石電話機,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1.非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單缸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礦井提升機(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KJ型礦井提升機(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5.XKT型礦井提升機(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6.水阻調速的調度絞車(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7.JBT局部通風機(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護(800毫米以下煤層除外。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19.回采工作面金屬摩擦支柱支護(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
20.倉儲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21.巷道式采煤 (系指不能形成全風壓通風,沒有兩個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22.高落式采煤 (系指開采厚煤層或急傾斜煤層時,作業人員進入無支護空頂區,通過挑頂或放頂人工回收頂煤的方式。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
(安監總煤裝〔2011〕17號 2011.1.27發布)
1.YB系列隔爆型三相異步電動機(機座號63-355mm,電壓660v及以下)(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2.BKD9系列礦用隔爆型真空饋電開關(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DW80空氣斷路器的饋電開關(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4.3噸直流架線式井下礦用電機車(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5.8噸以上采用電阻調速的防爆特殊型電機車(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6.7噸以上(含7噸)電阻調速架線式工礦電機車(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7.JTK型礦用提升機(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8.使用繼電器結構原理的提升機電控裝置(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9.6DA多級泵(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10.ZH15隔絕式化學氧自救器(2013年6月底后禁止使用)
11.一氧化碳過濾式自救器(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2.電動錨桿鉆機(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3.支腿式電動鑿巖機(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4.煤礦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5.干式混凝土噴射機(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6.鈷酸鋰離子蓄電池(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7.單體支柱放頂煤(不包括懸移和滑移支架放頂煤)開采工藝(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四批)
(煤安監技裝〔2018〕39號2018.12.28發布)
序號 |
產品名稱 |
禁止使用原因 |
禁止使用范圍、 期限 |
替代產品 或工藝 |
1 |
JDB電動機綜合保護器 |
采用分立元件制造,沒有保護狀態指示、無保護參數調節(模擬式調節)功能、抗干擾性能差,且模擬式調節的保護參數整定值與被保護電動機額定電流值不容易匹配 |
新設備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
數字式電機綜合保護器 |
2 |
防爆特殊型礦燈 |
本身不能完全滿足防爆安全要求,安全性較低;在瓦斯超限等緊急情況下使用時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441條規定:突出礦井應當采用本安型礦燈 |
自發布之日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立即禁止使用 |
礦用本安型礦燈 |
3 |
使用電阻調速的防爆特殊型電機車 |
通過轉換觸頭調整串入電阻阻值進行調速,無滅弧裝置,觸頭更換頻繁,運行時消耗大量能量。其中,8噸以上此類防爆特殊型電機車已被列入《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之中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新選用、采購,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
采用變頻或直流斬波調速電機車等 |
4 |
使用電阻調速的架線式工礦電機車 |
通過調整電阻阻值進行調速,消耗大量能量。其中,7噸以上(含7噸)架線式工礦電機車已被列入《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之中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新選用、采購,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
采用變頻或直流斬波調速電機車等 |
5 |
排氣標準在國II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機 |
技術落后,環保性差,尾氣中有害氣體嚴重超標,對井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378條規定:井下使用的礦用防爆柴油動力裝置,在正常運行條件下尾氣排放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新選用、采購,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
排放標準達到國Ш及以上排放標準的防爆柴油機機等 |
6 |
2缸及以下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 |
配置簡單,安全性能低,使用過程中多次發生事故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新選用、采購,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
4缸及以上排放標準達到國Ш及以上的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等 |
7 |
無軌膠輪車工作制動使用的干式制動器 |
制動力穩定性差,在不同路面上變化大,造成制動的可靠性較低;散熱性差,易產生熱量積聚,潛存失爆隱患。《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392條規定:井下無軌膠輪車工作制動必須采用濕式制動器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
濕式制動器 |
8 |
架空乘人裝置用蝸輪蝸桿減速器 |
對材質要求和潤滑要求高,發熱量大,一旦潤滑不滿足要求,會對齒面造成嚴重損傷,存在潛在的事故隱患。實際使用中也曾多次發生事故 |
運輸距離超過1000m或驅動功率大于55 kW的新架空乘人裝置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上述條件下的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
齒輪減速器,使用變頻驅動、液壓驅動的架空乘人裝置等 |
9 |
架空乘人裝置用鑄造抱索器 |
鑄造工藝潛存氣孔、粘砂、夾砂等缺陷,同時由于抱索器形狀不規則,無法采用現有的射線、超聲探傷及表面磁粉探傷等手段進行檢查,潛存較大事故隱患 |
自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
鍛造或鍛壓抱索器等 |
10 |
帶式制動礦用提升絞車 |
由于自身結構限制,存在制動力矩小、帶繩跑和放飛車等潛在安全隱患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
JTP型提升絞車等 |
11 |
煤礦井下輸送瓦斯用玻璃鋼管材 |
本身較脆、抗沖擊性能較差,潛存較大事故隱患。AQ 1027-2006《煤礦瓦斯抽放規范》明確規定煤礦井下瓦斯抽放管路禁止采用玻璃鋼管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
鋼管、復合管等 |
12 |
輔助通風機 |
輔助通風機及其配套電氣設備設置在井下,存在事故隱患;管理不善時,易造成通風系統不穩定、不可靠,且通風能力有限;突發緊急情況下抗災能力差。《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158條明確規定:井下嚴禁安設輔助通風機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
|
13 |
15kg/m及以下鋼軌 |
強度較低,承重、限制車輛運行方向等的能力較差,在列車重復荷載作用下沖擊振動較大,潛存較大脫軌、顛覆事故風險。《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380條明確規定:軌道線路應當使用不小于18kg/m的鋼軌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
18kg/m及以上鋼軌 |
14 |
吊罐式鑿井法 |
事先要完成精度較高的繩眼,隨著深度增加,前期準備工作時間較長;工作面易集聚有害氣體,粉塵和淋水較大,工作條件差。《煤礦安全規程(2016)》刪除了該項方法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
反井鉆機鉆井法等 |
15 |
木垛盤支護鑿井法 |
勞動強度大,掘進速度慢、工效低、耗材高,易發生瓦斯積聚和墜井事故。《煤礦安全規程(2016)》刪除了該項方法 |
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
反井鉆機鉆井法等 |
16 |
采用滑移、懸移支架放頂煤工藝 |
支護穩定性差,易發生倒架、傷人事故 |
自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
綜放液壓支架放頂煤工藝等 |
備注:“替代產品及工藝”列舉的技術裝備和工藝僅為推薦使用。
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2015年第一批)
(安監總科技〔2015〕75號 2015.7.10發布)
序號 |
淘汰的落后技術裝備名稱 |
淘汰原因 |
建議淘汰類型 |
建議 限制范圍 |
代替的技術 裝備名稱 |
一、煤礦領域(7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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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煤礦井下油浸變壓器和油開關等油浸電氣設備 |
絕緣水平和分斷能力低,可靠性差,運轉費用高,維護量大,絕緣油存在燃燒的危險,且機電硐室內的油浸設備已淘汰。 |
禁止 |
|
干式變壓器和真空(或空氣)斷路器 |
2 |
S7動力變壓器 |
安全可靠性差,且原材料消耗量和能耗大。 |
限制 |
新產品不使用 |
S9及以上動力變壓器 |
3 |
繼電器式過流保護裝置(6kV及以上開關柜使用) |
故障率高,整定繁瑣,誤差大,動作時間長。 |
限制 |
新產品不使用 |
微機保護 |
4 |
電磁式繼電保護裝置 |
保護性能差,運行過程中發生誤動、拒動的可能性大。 |
限制 |
新產品不使用 |
微機保護綜合自動化裝置 |
5 |
礦井提升機制動系統十字彈簧控制壓力的液壓站 |
結構落后,受加工精度影響大,壓力調節不穩定,調整難度大,不易于維護,故障率較高。 |
限制 |
新產品不使用 |
采用電磁比例閥或先導結構比例溢流閥控制壓力的液壓站,變頻電機控制壓力的液壓站 |
6 |
閥式避雷器 |
保護設備的絕緣水平和通流容量較低,耐污性能較差。 |
限制 |
新產品不使用 |
氧化鋅避雷器 |
7 |
水力采煤 |
采區工作面不能形成完善、可靠的通風系統,且工作面頂板無法得到有效支護。 |
限制 |
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
|
二、危險化學品領域和煙花爆竹行業(1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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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冶金領域(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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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業健康領域(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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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急救援領域(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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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負壓氧氣呼吸器 |
使用過程中呼吸器整個系統內的壓力是正負交替進行,呼氣時系統內的壓力高于外界的大氣壓,而在吸氣時系統內的壓力又會低于外界的大氣壓,一旦口鼻具松動或脫落,容易造成人員受有害氣體傷害,安全性較低。 |
禁止 |
|
正壓氧氣呼吸器 |
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2016年)
(安監總科技〔2016〕137號 2016.12.16發布)
序號 |
工藝(設備)名稱 |
淘汰原因 |
建議淘汰類型 |
建議淘汰范圍 |
可代替的技術裝備 |
一、煤礦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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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皮帶機皮帶釘扣人力夯砸工藝 |
操作安全性差,連接可靠性低,安全隱患大,容易造成事故。 |
禁止 |
1年后禁止使用。 |
專用皮帶機皮帶釘扣機 |
2 |
鋼絲繩牽引耙裝機 |
安全裝載能力不足,效率不高,隱患較大,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 |
限制 |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和有粉塵爆炸危險礦井的煤巷、半煤巷和石門揭煤工作面禁止使用。 |
鉆裝錨一體機及履帶挖掘裝載機 |
3 |
煤礦井下用煤電鉆 |
電纜及其連接插銷容易產生電源短路、電纜絕緣破損等問題,電氣失爆產生電火花,易造成瓦斯爆炸等事故。 |
限制 |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禁止使用(煤芯取樣不受此限)。 |
氣動風鉆及液壓鉆 |
4 |
井下活塞式移動空壓機 |
噪聲大,發熱量高,穩定性差,安全性能差。 |
禁止 |
2年后禁止使用。 |
井下螺桿式移動空壓機 |
5 |
井下照明白熾燈 |
耗電量大,開燈瞬間電流大,局部溫度過高易造成燈絲燒斷。屬于落后設備,不能做到本質安全。 |
禁止 |
2年后禁止使用。 |
井下照明LED燈 |
6 |
串電阻調速提升機電控裝置 |
啟動、換擋時產生較大沖擊電流,自動化程度較低。電阻系統運行中易發熱,減速與低速爬行中工作閘瓦的磨損比較嚴重,需經常更換。存在控制方式繁瑣、可靠性低、調速性能差、安全隱患大等問題。 |
禁止 |
大型新建礦井禁止使用。 |
四象限變頻調速提升電控裝置 |
7 |
老虎口式主井箕斗裝載設備 |
無法定重裝載,測量結果準確性差,易造成箕斗過量裝載,導致煤大量外溢事故,影響提升效率。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
禁止 |
1年后禁止使用。 |
給煤機式主井箕斗定重裝載自動化系統 |
8 |
普通軌斜井人車 |
存在跑車、掉道及側翻等安全隱患,事故率較高,車體重,制動可靠性較低。 |
禁止 |
普通軌叉爪式人車3年后禁止使用,普通軌抱軌式人車5年后禁止使用。 |
架空乘人裝置或單軌吊 |
備注:“可代替的技術裝備”列舉的技術裝備僅為推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