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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阜新市阜新萬達礦業有限公司 “10·18”水害事故(較大涉險)調查報告

發布時間:2021-07-26  字號:  

 遼寧省阜新市阜新萬達礦業有限公司

“10·18”水害事故(較大涉險)調查報告

2017年10月18日11時50分許,遼寧省阜新市清河門區阜新萬達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礦業公司)發生一起水害事故(較大涉險)。事故發生當班,99人入井作業, 其中:14人自行脫險, 83人被救生還,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521萬元。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馬凱副總理,楊晶、郭聲琨、王勇國務委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措施全力科學施救,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并就強化安全監管工作提出要求。國家安監總局局長王玉普,副局長、國家煤監局局長黃玉治,時任省長陳求發連夜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國家安監總局副局長、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主任孫華山,國家煤監局副局長宋元明率工作組實地查看險情,完善救援方案,指導搶險救援;省委常委、省總工會主席關志鷗,副省長冮瑞,副省長、省公安廳長王大偉、省政協副主席薛恒率相關部門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全力組織搶險救援。

鑒于萬達礦業公司采礦行為屬違法盜采國家資源,10月20日,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遼寧省公安廳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先期成立了“10·20”案件專案組(以下簡稱專案組)開展案件偵辦工作。專案組查清了萬達礦業公司違反政府停產指令、超層越界違法盜采國家資源事實,對萬達礦業公司相關責任人采取了司法強制措施。

10月25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對萬達礦業公司“10·18”水害事故(較大涉險)掛牌督辦,要求提級調查。10月29日,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遼寧省人民政府批準,遼寧煤礦安全監察局會同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遼寧省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遼寧省監察廳、遼寧省公安廳、遼寧省總工會和阜新市人民政府等相關單位成立了萬達礦業“10·18”水害事故(較大涉險)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下設技術組、管理組、責任追究組和綜合組,聘請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參與事故調查。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應邀派員參加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了處理建議,針對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議,形成了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企業相關情況

(一)萬達礦業公司基本情況。

萬達礦業公司系阜新市清河門區轄區內民營企業,始建于1991年,1992年投產,礦井核定生產能力6萬噸/年。2017年,萬達礦業公司被列為阜新市淘汰退出煤礦。

萬達礦業公司井田面積0.7 km²,北部與已關閉的原阜新礦業集團清河門煤礦相鄰,西部與已關閉的新發煤礦相鄰。礦井主要受老空積水、地表水和裂隙水威脅,正常涌水量7~8m3/h,最大涌水量10m3/h。礦井為低瓦斯礦井。

開拓方式為立井開拓,共有5座井筒。老主井、老風井、梯子間井3座井筒位于同一工業廣場(稱之為老院);新主井(2015年新建井筒)、新風井(萬達礦業公司與阜新礦區清河門多種經營公司違規簽訂協議,違規托管原清河門煤礦的南風井,未經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同意,系擅自違法改造利用的南風井)2座井筒在同一工業廣場(稱之為新院)。老院與新院都建有圍墻,兩院相距500m左右。

通風方式為混合式,通風方法為抽出式。老主井、梯子間井、新主井入風,新、老風井回風。新風井安設1臺FBCDZ-№15/2×55對旋軸流通風機,擔負主要回風任務;老風井安裝1臺FBDZ-№12.5/2×22型對旋軸流通風機和1臺FBDZ-№14/2×45型對旋軸流通風機,1臺使用,1臺備用。礦井總進風量1000m3/min,總回風量1100m3/min。

采用走向長壁后退式采煤方法,高檔普采(單滾筒采煤機)采煤工藝,單體液壓支柱、∏鋼支護。煤巷使用綜合機械化掘進機掘進,巖巷使用二氧化碳致裂器(火藥收繳后)爆破落巖,錨桿、錨索、金屬網聯合支護。

提升運輸系統:新主井采用箕斗提升,為主提升井;新風井采用罐籠提升,用于下料和升降人員;老主井采用罐籠提升,用作提煤、下料、提矸、升降人員。

通信聯絡系統:調度室設置了HJD型自動程控交換機,井下各采掘地點、皮帶機頭、車場均設置了通訊電話,電話機型號為KTH129。電話線自新主井入井,沿一盲斜皮帶下山、軌道下山、二盲斜皮帶道、四組六上山、四組六采區皮帶下山至各采、掘工作面。

供電系統:新院和老院各設置2座變電所。老院電源接自阜新市清河門區供電公司清河門變電所清西線、清六線,雙回路供電;新院電源除接自阜新市清河門區供電公司清河門變電所清西線、清六線,還接有阜新礦業集團供電分公司清河門煤礦立井變電所的雙回路供電電源,共四個回路供電。

壓風系統:壓風機房位于新院,共有2臺螺桿式空氣壓縮機,排氣量均為20m3/min,工作壓力0.8MPa,1臺使用,1臺備用。主干管路為108mm鐵管,從新主井入井,沿一盲斜皮帶下山、二盲斜皮帶道、四組六上山、四組六采區皮帶下山敷設;支管選用51mm鐵管和1寸高壓膠管,接至各采掘工作面。

排水系統:合法生產區域設有2級排水系統;違法生產區域沒有排水系統,將積水直接排至原清河門煤礦老空區,即一盲斜積水由四組二探煤巷排入老空區,二盲斜和四組六采區積水由四組四泄水道排入老空區。

(二)證照情況。

采礦許可證由遼寧省國土資源廳頒發,證號:C2100002013031120129156,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5日。

營業執照由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900095183857K,有效期至2044年3月18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遼寧煤礦安全監察局頒發,證號:(遼)MK安許證字〔2015093143〕,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9日。2017年2月16日,遼西監察分局按照淘汰退出煤礦的相關要求,對該安全生產許可證予以暫扣。

礦長安全資格證由遼寧省煤炭工業管理局頒發,證號:210902196808092517,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6日。

(三)組織機構。

2017年5月11日之前,法定代表人、礦長張春雷全面負責萬達礦業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5月11日,張春雷病故后,其妻黃桂敏接任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礦長樊樹慈(無任命文件,5月底到任)負責全礦安全生產工作;生產礦長張蘭彬負責生產組織管理工作。全礦沒有技術負責人,沒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防治水管理機構。

(四)淘汰退出情況。

按照國務院和遼寧省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相關工作要求,阜新市制定了2017年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實施方案,方案明確各縣(區)人民政府是實施落后產能煤礦淘汰退出工作的責任主體,淘汰退出時限為5月底。萬達礦業公司屬于方案確定的落后產能煤礦,為淘汰退出煤礦之一。

關于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的相關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向阜新市人民政府進行了承諾。清河門區人民政府承諾在5月30日前完成淘汰退出工作。清河門區委、區人民政府對淘汰退出工作實行縣級領導干部牽頭包保,萬達礦業公司淘汰退出包保負責人為時任分管生產安全的副區長、現任區政法委書記趙寶權,工作人員是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安監科張乃久、孫利。

至事故發生前,除萬達礦業公司等3處煤礦因涉及中鋼集團項目問題未按期限淘汰退出,阜新市其余被列為淘汰退出的煤礦全部按照規定時限關閉。

(五)民用爆破物品使用情況。

2017年1月9日,接到清河門區人民政府停產指令后,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門區分局治安大隊到萬達礦業公司清點火藥、雷管,核查臺帳,將火藥和未拆箱的6000發雷管退庫,已拆箱的2100發雷管原地封存。5月2日,將封存的雷管按報廢雷管收繳,運至阜蒙縣趙大板火藥庫。在此之后,萬達礦業公司開始購買二氧化碳致裂器,使用二氧化碳致裂器進行井下煤巖爆破作業。

(六)供電情況。

2017年4月26日,清河門區人民政府召開了全區淘汰退出煤礦工作會議,要求供電部門對于被列入淘汰退出名單的煤礦實施停限電。阜新市清河門區供電公司參加了會議。阜新礦業集團供電分公司未接到會議通知,沒有參加會議,沒有實施停限電,繼續向萬達礦業公司正常供電,月平均供電量20萬度左右。

(七)逃避政府監管和違法生產情況。

2016年10月23日,張春雷與阜新礦區清河門多種經營公司違規簽訂托管協議,托管原清河門煤礦南風井,通過清理井筒淤泥,開掘巷道,于2016年12月,擅自將南風井(即新風井)與新主井貫通構成系統,作業人員由新風井入井。萬達礦業公司為進一步掩蓋違法生產、逃避政府監管,在新院周圍砌筑圍墻,同時將原南風井圍墻拆除,圈入萬達礦業公司新院圍墻內。

2017年2月,萬達礦業公司將老院的調度室、礦燈房、學習室、會議室搬遷至新院,新院大門和老院的調度室、礦燈房、學習室全部鎖閉。政府監管部門來礦檢查時,張蘭彬將檢查人員領至老院,向檢查人員謊稱:礦井處于停產狀態,只有他和門衛在礦看守,新院沒有人員,新院大門無法打開,制造無人作業、無法生產的假象。

2017年1月8日政府下達停產指令前,萬達礦業公司采取地面提供假圖紙、匯報假情況,井下砌筑假封閉墻、設置迎檢面等方式欺騙政府監管部門,超層越界違法盜采國家資源;政府下達停產指令后,萬達礦業公司利用井下四組六上山下部車場附近設置的400噸容量煤倉,儲存白班生產的煤炭,夜間提升至地面,采取直接裝車外運不落地方式掩蓋違法生產。

萬達礦業公司盜采區域生產系統于2016年10月構成,位于原清河門煤礦工業廣場煤柱四組六煤層內。至事故時,共形成了5個采煤工作面,正在掘送3個掘進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傾斜長度均為60m,采高全部為2.2m。南一、南二、北一3個采煤工作面已回采結束:南一采煤工作面走向長度90m,回采65m;南二采煤工作面走向長度90m,回采60m;北一采煤工作面走向長度220m,回采160m。正在回采南三、北二2個采煤工作面:南三采煤工作面走向長度90m,已回采45m;北二采煤工作面走向長度210m,已回采130m。北三回風順槽已掘送320m;北三運輸順槽已掘送150m;煤倉探煤巷道已掘送100m。

(八)煤礦盯守情況。

2017年初,遼寧省人民政府要求派專人盯守停產煤礦和淘汰退出煤礦,不準生產。盯守萬達礦業公司人員為阜新市清河門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張乃久、孫利。

10月18日9時30分,清河門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局長李志廣召開全體監管人員會議,強調所有盯守人員必須到礦,不準煤礦組織人員入井作業,確保十九大召開期間煤礦不發生事故。11時左右,張乃久、孫利先到萬達礦業公司老院,發現沒有人員,隨后到新院調度室,向樊樹慈、張蘭彬和調度員任慶國傳達了停產要求,并詢問是否有人入井。當了解到有人入井后,張乃久、孫利沒有核實井下人員作業情況,只是提出撤人要求,并未向上級匯報,未采取有效撤人措施,也未監督人員升井。隨后在樊樹慈、張蘭彬陪同下去礦食堂用餐。餐后,張蘭彬返回調度室。

二、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區域情況。

事故發生在超層越界違法盜采區域,突水地點在四組三探煤斜巷磚混封閉墻處。

2016年6月,萬達礦業公司由四組六上山中部掘送四組三探煤斜巷和四組三探煤平巷,采用錨桿、金屬網聯合支護,斜巷長80m,坡度12-13°,平巷長80m。

四組三探煤平巷上幫與舊巷間有2m煤柱,施工探眼時曾打透。為防止瓦斯涌入,萬達礦業公司于2016年9月下旬共施工2道封閉墻,第一道封閉墻位于四組三探煤平巷內,木板結構,距離四組三探煤平巷與四組三探煤斜巷間岔口5m;第二道封閉墻位于四組三探煤斜巷內,磚混結構,寬240mm。兩道封閉墻間距55m。

10月16日,跟班礦長兼掘進隊長孫剛發現四組六上山底板滲水,張蘭彬和孫剛查看后,沒有查出原因。

10月17日,四組六上山底板滲水量增大,張蘭彬和通風礦長揣奎軍再次現場勘查,發現水是由四組三探煤斜巷滲出,便安排人員在巷道下口處砌筑蓄水池,計劃通過管路引至皮帶機尾水倉。至事故發生時,蓄水池砌筑工作沒有完成。

(二)事故發生經過。

10月18日6時30分,樊樹慈主持召開生產會,張蘭彬安排當班工作,調度員任慶國、機電礦長楊長勝、通風礦長揣奎軍、跟班礦長彭士春、掘進一隊隊長黃曉志、掘進二隊隊長裴煥起、跟班礦長兼掘進三隊隊長孫剛、采煤隊隊長郭建峰、皮帶隊隊長韓立志等人參加。7時30分左右,各作業人員在隊長、跟班礦長等帶領下陸續入井,到達作業地點后開始工作。井下人員分布為:四組六皮帶下山清貨24人,四組六皮帶下山翻修12人,南三回順翻修7人,采區回風道中部清貨6人,北三回順翻修8人,北三運順掘進工作面9人,煤倉探煤巷道掘進工作面8人,二盲斜皮帶道下部車場挖水溝2人、敷設管路8人,四組六采區上部車場運料4人,井下還有電鉗工2人、把鉤工1人、瓦檢員4人、跟班礦長3人、機電礦長1人。

11時50分許,在二盲斜皮帶道下部車場作業的薛樹元、李志新聽到從四組三探煤斜巷方向傳出“嘭”的一響,隨后又傳出更大的一聲響,并看到從斜坡上下來黑煙,薛樹元、李志新隨即向井口方向奔跑,并喊叫沿途作業的12名作業人員撤退,這14人順利安全脫險。北二運輸順槽拉門口處的跟班礦長彭士春聽到響聲后,感覺風量有變化,跑到四組六采區上部車場查看情況,發現突水災情后,立即向調度員任慶國報告井下發生透水了。

三、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信息報告及應急響應。

10月18日11時57分,調度員任慶國接到彭士春電話匯報后,任慶國讓彭士春打開壓風管路閥門開始供風,向在調度室的張蘭彬匯報后,又電話指揮彭士春將各處所有被困人員帶至四組六采區上部車場。張蘭彬隨即向樊樹慈電話匯報,半小時后,樊樹慈到礦后向黃桂敏電話匯報;13時10分,黃桂敏到礦。

12時40分,張乃久、孫利到調度室,萬達礦業公司匯報發生了事故,有人員被困。12時47分,張乃久向李志廣匯報。李志廣于13時20分到達調度室,了解情況后,與萬達礦業公司人員一起開始購買水泵、電纜、管線,組織救援。14時23分,李志廣向清河門區分管生產安全副區長高洪升匯報了事故情況,高洪升沒有向上級匯報,也沒有安排李志廣向上級或有關部門匯報。19時10分,李志廣向清河門區委書記張俊成、區長陳曉娟匯報了事故情況。張俊成、陳曉娟接到匯報后,隨即向阜新市人民政府進行了匯報。阜新市和清河門區迅速啟動應急預案,阜新市人民政府、清河門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率市區兩級煤管、應急、公安等部門領導緊急趕赴現場,并從全市調集應急救援專家、救援隊伍、救援設備等,全力解救被困人員。當晚,阜新市現場成立了搶險救援指揮部,指揮部下設搶險救援、專家技術、綜合協調、醫療救護、社會穩定、宣傳報道、安全保衛和后勤保障8個工作組。

19日8時45分,清河門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應急辦進行了書面報告;9時10分,阜新市人民政府應急辦向遼寧省人民政府應急辦進行了書面報告。

10月19日10時50分,副省長冮瑞率領安監、煤監、應急等省直部門人員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并調動沈陽煤業集團公司救護隊、東北煤田地質局107勘探隊參加救援。隨后,省委常委、省總工會主席關志鷗,副省長、省公安廳長王大偉、省政協副主席薛恒率相關人員到達現場,協助搶險救援。

10月19日15時20分,國家安監總局副局長、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主任孫華山,國家煤監局副局長宋元明率工作組抵達事故現場,實地查看險情,指導調整完善了搶險救援方案。

10月19日23時20分,國家安監總局局長王玉普,副局長、國家煤監局局長黃玉治,時任省長陳求發先后趕到事故現場,23時30分,聯合召開現場指揮部工作會議,進一步安排部署搶險救援工作。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

10月18日晚,阜新市搶險救援指揮部調集阜新市地方煤礦救護隊、阜新礦業集團救護隊、平安煤礦和興舟煤礦救護隊120名救護隊指戰員、市區公安干警和消防官兵600名,8家醫院20臺救護車73名醫護人員,供電保障人員30名,投入搶險救援工作。20時05分,各救護隊伍到達現場開始事故搶險工作。20時40分安設第一臺水泵開始排水,23時50分第二臺水泵投入使用。

10月20日4時10分,二盲斜回風道最低處水位下降至巷道頂板以下約40cm,救護隊員涉水進入被困區域,開始清點人數,設置救生索,4時48分,被困人員在救護隊員協助下開始有序組織撤離,5時18分,歷經近41個小時緊急救援,83名被困人員安全升井。

83名被困人員安全升井后,搶險救援指揮部經過全面調查核實,發現井下還有2人被困,決定在救援專家指導下繼續排水搜救。11月20日,經過32天救援搜尋,鑒于被困人員已無生還可能,且有害氣體涌出、片幫危險增加,繼續救援不能保證井下現場搜救人員的安全,搶險救援專家組建議終止救援;11月21日,阜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并同意搶險救援專家組意見,決定終止救援。

(三)事故善后處理。

清河門區人民政府對應每名被困礦工成立專門工作組,與家屬進行“點對點”對接溝通,及時有效進行安撫和善后處理工作,沒有發生社會不穩定事件。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萬達礦業公司超層越界違法盜采國家資源,違法掘送四組三探煤平巷和探眼,破壞了與其上部廢棄舊巷間的煤柱,廢棄舊巷及老空區內積水從煤柱處潰出,沖毀四組三探煤平巷木板封閉墻和斜巷磚混封閉墻,造成水害事故。

(二)間接原因。

1.萬達礦業公司

(1)目無法紀,蓄意逃避政府監管。萬達礦業公司違法改造利用原清河門煤礦南風井;采用老院迎檢、新院鎖閉制造停產假象,利用井下煤倉儲存白班盜采的煤炭、夜班井口出煤直接運走、違規用電和提供假圖紙、打假封閉墻等方式蓄意逃避政府監管,拒不執行政府停產指令,超層越界違法盜采國家資源。

(2)安全管理混亂。萬達礦業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機構,沒有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用工管理混亂,部分作業外包,管理松散,以包代管;沒有技術負責人;沒有防治水管理機構。

(3)冒險違規作業。萬達礦業公司發現四組六上山底板滲水,只是采取砌筑蓄水池、管路引水方式處置,未查明水情,未排除隱患,繼續組織冒險作業。

2.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1)清河門區煤炭工業管理局盯守人員履職不到位。駐萬達礦業公司盯守人員事故當天發現作業人員違規入井,未進一步核實情況,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撤出作業人員,也未向上級部門報告有人員入井。

(2)阜新市和清河門區兩級煤炭工業管理局安全生產檢查、巡查和“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開展不實、不細、不深入,落實“十九大”期間全市煤礦停產指令不力,沒有發現違法生產行為。獲知事故后,市區兩級煤炭工業管理局沒有按照職責和規定及時向上級煤礦安全管理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3.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阜新市國土資源局及清河門區分局日常巡查、動態監察不到位,沒有及時發現萬達礦業公司違法生產行為。

4.應急管理部門

獲知事故后,阜新市、清河門區應急管理部門均未按職責和規定時限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及時報告。

5.供電管理部門

阜新礦業集團供電分公司向萬達礦業公司供電未按規定向清河門區政府備案,阜新市清河門區供電公司知曉違規供電未予報告,導致清河門區人民政府對淘汰退出煤礦停限電措施沒有傳達至阜新礦業集團供電分公司,為萬達礦業公司違法生產提供可乘之機。

6.阜新礦區清河門多種經營公司

阜新礦區清河門多種經營公司與萬達礦業公司違規簽訂托管南風井協議,未有效履行已關閉礦井看管職責,未發現萬達礦業公司利用南風井違法生產行為。

7.清河門區區委、區人民政府

未按照承諾期限完成萬達礦業公司淘汰退出任務;對清河門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履行日常監管職責不力失察;獲知事故后,清河門區人民政府未按照職責和規定時限及時向上級報告。

8.阜新市人民政府

獲知事故后,阜新市人民政府沒有按照職責和規定時限及時向上級報告。

(三)事故性質。

阜新萬達礦業公司“10·18”水害事故(較大涉險)為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強制措施人員。

1.公安機關已采取強制措施人員

(1)黃桂敏,萬達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蓄意逃避政府監管,拒不執行政府停產指令擅自組織超層越界違法生產,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沒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防治水管理機構,沒有配備技術負責人,沒有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部分作業外包,管理松散,以包代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建議依法追責。2017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已被刑事拘留。

(2)樊樹慈,中共黨員,萬達礦業公司礦長。2017年10月18日,主持召開生產會;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落實事故發生當班盯礦人員撤人指令,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建議依法追責。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已被刑事拘留。

(3)張蘭彬,中共黨員,萬達礦業公司生產礦長。2017年10月18日,安排事故發生當班工作;未查明水情,未排除隱患,冒險組織作業;未落實事故發生當班盯礦人員撤人指令,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建議依法追責。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11月12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刑事拘留。

(4)楊長勝,萬達礦業公司機電礦長。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刑事拘留。

(5)孫剛,萬達礦業公司掘進礦長。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刑事拘留。

(6)揣奎軍,萬達礦業公司通風礦長。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刑事拘留。

(7)李榮生,中共黨員,萬達礦業公司安全礦長。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刑事拘留。

(8)彭士春,中共黨員,萬達礦業公司跟班礦長。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刑事拘留。

(9)耿德滿,原萬達礦業公司工程師。2017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刑事拘留。

(10)蔡玉華,萬達礦業公司工程師。2017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刑事拘留;11月20日,被取保候審。

(11)吳育民,萬達礦業公司從事后勤工作。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取保候審。

(12)王樹合,萬達礦業公司跟班礦長。2017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刑事拘留。

2.檢察機關已采取強制措施人員

(1)張乃久,中共黨員,清河門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安檢科科長。2017年11月5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清河門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11月16日,被阜新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孫利,清河門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安檢科科員。2017年11月5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清河門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11月16日,被阜新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上述人員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由相關紀檢監察機關或單位與司法機關溝通協調,在具備做出黨紀政紀處分條件后,及時對上述人員做出黨紀政紀處理。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事故調查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第六條、第二十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領域違紀違法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十二條和《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提出對22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建議。

1.衛家和,中共黨員,阜新市清河門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副局長,分管生產科和培訓科。未認真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黨內警告處分。

2.劉啟東,中共黨員,阜新市清河門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副局長,分管安檢科。未認真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對分管科室人員管理不嚴,“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組織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黨內警告處分。

3.李志廣,阜新市清河門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未認真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對煤礦淘汰退出期間盯守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安排部署流于形式;“十九大”期間煤礦停產指令執行不力;獲知事故信息后,只是向清河門區領導匯報,未按職責和規定向上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對事故的發生和事故信息遲報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劉寧,中共黨員,阜新市國土資源監察支隊清河門大隊大隊長。未認真履行日常巡查、動態監察職責,沒有發現萬達礦業公司違法生產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于志軍,中共黨員,阜新市國土資源局清河門分局負責人。對國土監察支隊清河門大隊履行日常監管職責不力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6.高峰,中共黨員,阜新礦業集團供電分公司經理。因向萬達礦業公司供電未按規定向清河門區政府備案,導致清河門區人民政府停限電指令未傳達到位,供電管理出現盲區。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7.李曉林,中共黨員,阜新市清河門區供電公司經理。發現阜新礦業集團供電分公司向萬達礦業公司違規供電,沒有向各級政府報告,導致清河門區人民政府停限電指令未傳達到位,供電管理出現盲區。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8.李興臣,中共黨員,2016年12月退休。退休前任阜新礦區清河門多種經營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2016年10月,參與將南風井違規托管給萬達礦業公司的決策并與之簽署合同,未有效履行南風井看管職責,未發現萬達礦業公司利用南風井違法生產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趙廣福,中共黨員,阜新礦區清河門多種經營公司副經理。2016年10月,參與將南風井違規托管給萬達礦業公司的決策并與之簽署合同,未有效履行南風井看管職責,未發現萬達礦業公司利用南風井違法生產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吳忠寶,中共黨員,阜新礦區清河門多種經營公司副經理。2016年10月,參與將南風井違規托管給萬達礦業公司的決策并與之簽署合同,未有效履行南風井看管職責,未發現萬達礦業公司利用南風井違法生產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延軍,中共黨員,阜新礦區清河門多種經營公司經理。2016年10月,決定將南風井違規托管給萬達礦業公司,未有效履行南風井看管職責,未發現萬達礦業公司利用南風井違法生產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劉鵬,中共黨員,清河門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政府辦主任,負責應急管理工作。獲知事故信息后,未按職責和規定時限及時報告。對事故信息遲報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3.高宏升,中共黨員,2017年6月任清河門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區公安局長,2017年9月24日開始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清河門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履行日常監管職責不力失察; 獲知事故信息后,未向區主要領導匯報,也未安排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及時向區主要領導和上級部門報告。對事故的發生和事故信息遲報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14.趙寶權,中共黨員,清河門區政法委書記,2014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間任清河門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萬達礦業公司淘汰退出工作包保負責人。未認真履行職責,萬達礦業公司淘汰退出工作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陳曉娟,阜新市清河門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區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分管領導履行職責不力失察。對事故的發生和事故信息遲報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黨內警告處分。

16.張俊成,阜新市清河門區委書記。對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力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7.唐玉山,中共黨員,阜新市煤炭工業管理局總工程師,2017年10月至事故發生期間,清河門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管、日常安全檢查和行政執法包片負責人。未認真履行職責,落實阜新市人民政府“十九大”期間全市煤礦停產指令現場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8.劉錫富,中共黨員,阜新市煤炭工業管理局副局長,2017年10月至事故發生期間,清河門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管、日常安全檢查和行政執法包片監督負責人。未認真履行職責,落實阜新市人民政府“十九大”期間全市煤礦停產指令現場檢查執法監督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9.狄英全,阜新市煤炭工業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負責市煤炭工業管理局全面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包片檢查、督查不力失察;獲知事故信息后,未按職責和規定時限及時向上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事故。對事故的發生和事故信息遲報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0.姜洪東,中共黨員,阜新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辦公室主任兼國土資源監察支隊支隊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國土監察支隊清河門大隊履行日常監管職責不力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1.張輝,中共黨員,阜新市應急辦主任。獲知事故信息后,未按職責和規定時限及時報告。對事故信息遲報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2.馬如軍,中共黨員,阜新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事故信息遲報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和人員。

1.萬達礦業公司拒不執行政府停產指令違法生產,發生事故,建議由遼西監察分局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7號)第一條第六款之規定,處以50萬元罰款。

2.依據《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十二部門關于加快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4〕44號)之要求,建議依法吊銷萬達礦業公司相關證照,由清河門區人民政府依法決定并實施關閉。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萬達礦業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4.對萬達礦業公司超層越界盜采國家資源違法行為,建議由阜新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以上行政處罰,由阜新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實施。

(四)其他建議。

阜新市市委、市人民政府向遼寧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檢查,清河門區區委、區人民政府向阜新市市委、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檢查,認真總結和汲取事故教訓,進一步改進和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進一步加快淘汰退出落后產能煤礦的進度。阜新市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堅定不移落實《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要求,對于災害嚴重、資源枯竭、賦存條件差、非機械化開采和產能小于30萬噸/年煤礦要加快淘汰退出,積極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步伐。

(二)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煤礦違法生產行為。阜新市要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統一領導,建立和完善煤礦安全監管、國土、公安、供電等部門參與的工作機制,形成打擊違法行為的合力;要建立與阜新礦業集團、阜新礦區多種經營公司的聯系機制,消滅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空區盲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強化井下測繪,加強資源動態管理,探索與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建立圖紙定期交換機制,實現信息共享,聯合打擊超層越界違法生產行為。

(三)強化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教育。阜新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采取各種形式,多種措施強化礦產資源、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普及,要以萬達礦業公司及其負責人為反面教材,在全市煤礦企業開展“遵法守法”專題警示教育活動,以案說法,用身邊的事教育身邊的人,提高礦主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法律意識,幫助其知曉違法煤礦生產安全危害,促使礦主依法合規辦礦,從業人員在合法煤礦安全環境下工作。

(四)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組織煤礦探明井田內及周邊老窯區、廢棄舊巷道分布及積水范圍、積水量,準確掌握礦井水患情況,嚴禁地質情況不清、水文地質條件不明、相鄰礦井資料不詳的煤礦組織生產作業,要嚴厲打擊私自開采防(隔)水煤柱行為。煤礦出現透水征兆,要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嚴禁冒險作業。

(五)加強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阜新市人民政府要統籌考慮煤礦現狀和各部門職責分工、市縣(區)安全監管力量,對各類煤礦要分門別類,明確日常監管主體,安排專人盯守或巡查,壓實監管責任,做到真盯礦、真管礦、真起作用;對未列入淘汰退出計劃的煤礦要制定“一礦一策監管措施”,實施精準安全監管;要開展專項治理,嚴厲打擊“五假三超”違法生產行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依法依規及時如實上報事故信息。

(六)強化煤礦淘汰退出工作和后續監管。阜新市各級人民政府要細化淘汰退出煤礦實施方案,嚴格驗收標準和程序,落實責任,嚴格實施井口深度填埋、澆筑封閉、切斷電源、拆除動力設備、收繳民爆物品等措施,確保淘汰退出煤礦關實關死。對已經淘汰退出的煤礦,要根據各職能部門職責明確日常監管主體,加強巡查檢查;存在重大災害或危及周邊煤礦安全生產的,要積極組織開展治理。要建立舉報獎勵制度,暢通信息渠道,發揮群眾對煤礦安全生產監督作用,嚴厲打擊已經淘汰退出煤礦違法生產,嚴防死灰復燃。

 

遼寧省阜新市阜新萬達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10·18”水害事故(較大涉險)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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